河北劳动关系职业学院 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有效防范和消除安全隐患,保障校园安全、师生生命安全和学院财产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实训(实验)室,是指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实训(实验)等活动的场所及其所属设施。
第三条 实训(实验)室建设和使用应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各项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实训活动安全有序进行。
第四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现规范化、常态化管理体制,重点落实安全责任体系、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安全准入、条件保障,以及危险化学品等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二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第五条 院级安全责任体系
(一)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原则。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教学工作、安全工作的院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院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二)成立学院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并明确人员和分工。
组长:学院党委书记、院长;
副组长:主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主管安全工作副院长;
成员:教务处、后勤保卫处、各教学教辅单位负责人。
(三)明确实训(实验)室安全主管职能部门和教学系(办)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职责,建立健全全员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人员。
(四)主管职能部门与教学系(办)签订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五)依托现代技术手段加强信息化建设,构建实训(实验)室安全全周期管理工作机制。
(六)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体系。
(七)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制度,公布实训(实验)室安全隐患举报邮箱、电话、信箱等。
(八)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织检查队伍,定期开展检查工作。
第六条 教学系(办)安全责任体系
(一)教学系(办)负责人是本部门直管及实际使用的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教学系(办)应明确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
(三)教学系(办)与本部门安全员签订安全责任书。
(四)结合实际情况和专业特点,有针对性的建立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
(五) 定期开展实训(实验)室安全各类隐患检查,对隐患整改实行闭环管理。
(六)系(办)负责人、专业团队、安全员、管理员组织系(办)检查队伍,每月开展检查工作。
第七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
(一)实训(实验)室管理员、安全员及任课教师是本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应严格落实实训(实验)室安全准入、隐患整改、个人防护等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实训(实验)室安全。
(二)实训(实验)室安全员负责本部门直管及实际使用的实训(实验)室日常安全管理。
(三)实训(实验)室安全员与任课教师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 安全工作奖惩机制
(一)强化主体责任,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原则,把责任落实到人。
(二)学院将实训(实验)室安全纳入内部检查工作,对在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予以批评和惩处,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发生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后,依法依规开展事故调查,严肃追究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第三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学院和教学系(办)建立健全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和制度,并充分考虑专业特点和实际用途,及时修订更新。
第十条 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 安全检查制度:对实训(实验)室开展“全员、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安全制度、责任体系、安全教育落实情况和设备设施存在的安全隐患,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复查的“闭环管理”。
(二)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进入实训(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所有人员应先进行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和操作规范培训,掌握设备设施、防护用品正确使用的技能,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实训(实验)室进行实验操作。
(三)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项目,在未切实落实安全保障前,不得开展实训(实验)活动。
(四)安全应急制度:学院和教学系(办)建立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知识学习、应急处置培训 应急演练,保障应急人员、物资和经费,保证应急功能完备、人员到位、装备齐全、响应及时。定期检查应急物资的有效性。
(五) 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上报制度:出现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学院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第四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第十一条 开展教育培训活动
(一)学院每年开展面向全院教职工和学生的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并存档记录。
(二)学院和教学系(办)根据实训(实验)需要,开展专业安全培训、演练活动,组织安全培训考试并通过考试。安全准入教育纳入培养环节,并对培训与考试进行有效记录。
第十二条 加大安全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学院和教学系(办)按照“全员、全面、全程”的要求,创新宣传教育形式,开展安全宣传、经验交流等活动,建设特色安全文化。
第五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 开展实训(实验)项目前,指导教师应对项目在实训(实验)室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进行风险评估和控制,指导有关人员做好安全防护;新录用人员在进入实训(实验)室前,应获得实训(实验)室准入资格。
第十四条 实训指导教师应针对实训项目特点制定具体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安全教育内容,对参与本项目的学生进行全员安全培训,依法履行安全告知义务。
第十五条 进入实训(实验)室学习或工作的师生均应遵守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训指导书开展实训。
第六章 实训(实验)室安全条件保障
第十六条 经费保障
学院每年做好实训(实验)室安全常规经费预算,保障安全工作正常运行,同时确保安全隐患整改工作及时落实。
第十七条 物资与设施保障
学院加强安全物资保障,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器材,建立能够保障实训(实验)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实训(实验)室配备合适的消防设施,并定期开展使用训练。
第十八条 加强队伍建设,有充足的人力保障
(一)学院根据实训(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实际情况和需求配备专职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并不断提高其素质和能力。推进专业安全队伍建设,保障队伍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二)学院和教学系(办)分别设立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并提供检查报告和整改意见。
(三)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员应接受实训(实验)室安全管理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参加能力提升培训。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学院安全管理相关规定、操作失误、未履行安全管理职责等造成实训(实验)室安全责任事故、事件的,将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具体参照高校实训(实验)室安全事故事件追责问责相关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